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(试行)》及相关规定,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债权人申请、债务人(指拟申请破产的企业)申请、执行转破产三种路径。三种路径均需提交书面材料,证明债务人企业具备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情形。如债务人对此存有异议,有权提出异议。受理法院履行审查程序,最终确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。
一、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
(一)申请条件
1.主体资格:债权人需为合法债权人,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。
2.破产原因:债务人具备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(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)。
(二)申请材料
1.书面破产申请书(需载明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基本信息、申请目的、事实和理由);
2.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;
3.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;
4.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(如生效法律文书、催收记录等);
5.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资料(如债权债务关系证明)。
(三)审查程序
1.立案审查:
Ø 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
Ø 材料不完整的,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,否则不予立案。
2.通知债务人:
Ø 法院自立案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,债务人可在7日内提出异议。
Ø 若无法通知债务人,可通过公告或网络公示方式视为送达。
3.听证程序(必要时):
Ø 法院可组织债权人、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听证,债务人异议成立的需举证。
4.裁定受理:
Ø 法院自异议期满后10日内或立案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
Ø 裁定受理后,5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债务人,并公告。
(四)特殊情形
Ø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,不影响债权人申请破产。
Ø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,法院可准许。
二、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
(一)申请条件
1.主体资格:债务人需为企业法人,具备破产原因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。
2.内部决议:需提交股东会/股东大会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;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交出资机构同意文件及职工意见。
(二)申请材料
1.书面破产申请书;
2.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3.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;
4.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;
5.财务会计报告;
6.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、社保缴纳情况;
7.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资料(如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)。
(三)审查程序
1.立案审查:
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
2.法院审查:
法院自立案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(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)。
3.裁定受理:
裁定受理后,法院指定管理人,并通知债务人提交财产资料(15日内)。
4.公告与通知:
法院自受理裁定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。
(四)特殊情形
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,可在宣告破产前申请转为重整或和解。
三、执行转破产程序
(一)适用条件
1.被执行人:企业法人,符合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。
2.同意程序:被执行人、任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。
3.财产调查:执行法院已采取财产调查措施(如网络查控、会计资料查阅等)。
(二)移送流程
1.执行法院审查:
Ø 执行法官提出移送意见,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后,作出移送决定书。
Ø 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,并通知其他执行法院中止执行。
2.材料移送:
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(包括案件移送函、财产状况、债权债务清单等)。
3.受移送法院处理:
Ø 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后登记立案(案号以“破申”开头)。
Ø 破产审判部门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执行法院。
(三)受理后处理
1.财产移交:
Ø 执行法院收到受理裁定后7日内移交已扣划财产至管理人。
Ø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。
2.程序衔接:
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后,执行程序终结,转入破产程序。
(四)特殊情形
1.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,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,不得重复移送。
2.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协作: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。
四、关键时间节点
程序类型 | 关键步骤及时间要求 |
债权人申请 | 法院通知债务人:5日内 债务人异议期:7日 异议期满后10日或立案后15日 |
债务人申请 | 裁定受理期限:立案后15日(可延长15日) 债务人提交财产资料:受理后15日内 |
执行转破产 | 执行法院作出决定后5日内通知执行人、被执行人 受移送法院审查期限:30日内 执行法院移交财产:收到受理裁定后7日内 |
五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2条、第7条、第10条;
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(试行)》第6条、第20-37条、第205-220条。